总 则
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,考风建设也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。健全考试管理制度,是保证考试工作客观、公正、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,促进教风建设、学风建设的基本条件,对于严格教学管理秩序,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
第二条 主考、副主考、巡视员
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考,教务处长任副主考,巡视员由教务处、学生处、校团委、监察处联合组成。
校主考负责全面考务工作。巡视员协助校主考、副主考监督检查各院(系)考务组织实施工作。院(系)领导负责本院(系)考务工作的每个环节,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院(系)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。
第三条 监考教师
学校在职教师是监考教师的基本组成队伍。每位教师都有义务参与监考工作。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。
第四条 考前动员
一、学校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召开会议,布置考务工作。
二、各院(系)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,要认真组织老师、学生学习本条例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。
三、各院(系)学生要在考前出一期以端正学风、加强考试管理、严肃考试纪律为主题的板报和横幅标语,在校园内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和应考气氛。
考试方式与考试命题
第五条 考试方式和成绩记载办法根据《太阳集团电子游戏官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提倡教考分离或按照试题库命题。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,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、基础理论、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独立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又要考察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等。试题要有较好的效度、信度和区分度。
第八条 每门课程命题两套,每套试题要给出配套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。命题样卷应是经过打印、校对好的成品卷。命题工作需在每学期停课前一周完成,试卷经各院(系、部)领导审检、签字后交本院(系、部)秘书保存,并由教学秘书将试卷交付校印刷厂印刷。
第九条 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、考试内容,更不得泄露试题。
第十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,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学校提倡考试改革。各院(系、部)要结合课程特点,在充分调研基础上,制定出课程的考改方案;方案要包括考试形式、组织形式、评分细则等详细内容,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后方可实施。
第十一条 进行考试改革,并不是意味着削弱考试。各院(系、部)要加强考试的研究和改革工作,加强考试管理力度,在保证考试的严肃性、科学性、规范性的基础上,结合课程特点,尝试考试形式的多样化,为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考试改革积累经验。
试卷的印刷与传递
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设计试卷式样,规定试卷印刷质量。
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使用教务处统一发放的试卷纸、草稿纸。
第十四条 各院(系、部)要有专人负责交接试卷及安排印刷。
第十五条 校印刷厂要成立3-5人的制卷小组,负责全校试卷的装订和分封工作。制卷小组要有严明的岗位职责和保密纪律,对违反纪律者要作严肃处理。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试题。
第十六条 考试采用的试卷,各院、系(部)可从A、B两套成品卷中任选一套,有试卷库的,可从试卷库中任选一套。
第十七条 在试卷印刷过程中出现试卷传递、印刷延误和泄密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,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考试组织
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集中安排考试时间,各院(系)要在考前一个月将所有形式的考试安排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,以便学校检查。在考前一周内到教务处领取学生成绩登记表,以备登录学生成绩。
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之前,各院(系)要分别组织师生召开考试动员大会,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、《考场规则》及《监考人员职责》。教育学生遵守考场纪律,重申考试纪律及对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。要求监考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坚守岗位,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遵守职业道德。
第二十条 在考前停课复习期间,各院(系)要安排好辅导答疑,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,帮助和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,解决学习中不懂或遗留的问题。
第二十一条 考场卫生,要求三干净:即桌斗清理干净、桌面擦洗干净、地面打扫干净。
第二十二条 考生座位,要求左右拉开距离;活动桌椅单人单桌;固定桌椅行间隔一个座位;考生座位上要贴考号。
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。监考教师应严肃认真坚守岗位,切实履行职责,严格执行考场纪律,维护考场秩序,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。对不遵守考场秩序,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,应及时处理,并作好记录。
第二十四条 教室黑板上应写出有关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方面的标语口号,以宣染考场气氛。
第二十五条 在考试期间,学校主副考、巡视员要监督和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及考场的布置安排、环境卫生、学生考纪、教师监考等情况,并填写考场巡视记录,及时通报各院、系(部)。
第二十六条 监考老师及时填写考场记录单,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记录单交院(系)秘书。由院(系)秘书将考场记录单送交教务处。
试卷评阅及成绩登记
第二十七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,监考人员把试卷收齐后带回本院(系),在本院(系)办公室进行装订密封,由秘书对考场记录进行清点,试卷由该院(系、部)秘书专门管理,任何人不得单独翻阅试卷。
第二十八条 各科试卷要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评卷及登分任务。
第二十九条 各科试卷要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三人以上集体评卷,评卷人员在题首签名,卷面成绩要求公正、准确,不打人情分,不准无故扣分,做到“给分合理,扣分有据,宽严适度,标准一致”。评卷期间,评卷教师不准向学生私下透露成绩。
第三十条 卷面成绩复审无误后,要立即登记考试成绩。登分工作要有两人同时担任。考试成绩登记表不准涂改。登分后的试卷要及时密封,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方可销毁。
第三十一条 成绩登记要用碳素墨水填写,不及格的成绩要用红墨水填写。对违纪、作弊者要用红墨水注明“舞弊”字样。分数书写要工整、清晰,个别改动的地方要签名并加盖院(系、部)公章。
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各院 (系、部)任课教师在本院 (系、部)办公室登录青果软件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子系统进行录入。
第三十三条 各院(系)负责将学生成绩通知到学生本人,学生也可通过校园网登录教务处主页查寻成绩。
监考人员职责
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场的监考工作,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签到并领取试卷,进入考场。开考前要严肃认真地宣布考场纪律,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。
第三十五条 开考前应对每个学生的座位认真检查。检查桌面、墙壁是否有字迹,桌斗是否有相关资料,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次序就座,并及时核对准考证。除考试要求必须的文具外,其它书籍、讲义及笔记等应一律集中存放。经检查符合考场要求后,再发试卷进行考试。
第三十六条 开考30分钟后查点应考人数,将缺考人数、缺考学生学号、姓名填在《考场记录单》上。
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。但在学生对试题印刷字迹不清提出询问时,应予以当众答复。
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时,应立即收缴其试卷,并在卷面总分栏内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,同时将该生的违纪或舞弊情况如实填写到《考场记录单》上,让学生离开考场。
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、爱护学生,发现学生有生病等情况,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(系),以便及时解决问题;对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,应允许停考,并将名单报送到教务处。
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须严格要求自己,认真遵守考场纪律,在考场内应做到:
①不吸烟,不谈笑。
②不阅读报刊、杂志。
③不抄题、作题、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。
④不接打手机、收发短信。
⑤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。
⑥不纵容、包庇、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、作弊。
⑦不擅离职守、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。
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,可提醒学生,时间一到,应按时收卷。
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,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应考人数相符,并将各考场剩余试卷收齐;不得遗漏试卷,各类草纸应收回。收齐后到考生所在院(系)办公室按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装订,密封后将试卷连同《考场记录单》交给院(系)秘书。《考场记录单》由各院(系)秘书收齐后交教务处。
第四十三条 凡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,按《太阳集团电子游戏官网教学(管理)违规和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考生守则
第四十四条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,参加考试,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。
第四十五条 考生进场后按学号对号入座,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,以便检查。
第四十六条 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,确因特殊原因迟到者,必须向监考人员申明理由,经过监考人员允许后,方可进入考场。迟到30分钟(含30分钟)以上者,无论什么理由,均不得参加本次考试,该门课程按无故缺考论处。
第四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前应做好充分准备,考试开始30分钟内,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;30分钟后离开考场的,不准再进入考场继续考试。
第四十八条 闭卷考试,考生不得携带教材、笔记本、作业本、自备草稿纸及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计算器、工具书等进入考场(特殊规定除外);开卷考试,按出卷教师的要求进行考试。
第四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,凡使用通讯工具、传递答案、交换试卷、请人代考、偷看他人试卷、夹带(将教材、笔记本、作业本及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携带入位的均为夹带)或采取其他方式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,均视为作弊。
第五十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秩序,自觉接受监考、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,不得无理取闹。考生对试题有疑问,可以在原座位举手提问,但不得要求老师给予任何暗示性的解释;考生不得在考场随意起立、走动,不得大声喧哗。
第五十一条 分发试卷时,考生不得离座、抢卷,不得扣留多余试卷。接卷后,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写清班级、姓名、学号等信息后方能开始答题。
第五十二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,不得拖延时间。考生听到监考人员停止答卷指令后,应全体起立,并将考卷翻放在原位上,按顺序离场,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、说话。
第五十三条 凡考试违纪、作弊者,除该门课程以零分计,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。